索 引 号 | 008450364/2018-0331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8-10-25 | 主题词 |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8〕103号)精神,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下达相关单位和县区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45号)的要求,此次对下达到属于全国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项目县的中央财政农业生产资金实行切块下达。属于全国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项目县可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4号)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农〔2018〕39号)等规定,结合各地的脱贫攻坚规划,将该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由项目县区统筹组织实施。指导性任务仅作参考,不作为考核依据。约束性任务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规定执行。
二、项目县区要将该项资金纳入22个扶贫专项2018年实施方案范畴,对应《农业产业扶贫专项2018年实施方案》。请加强政策衔接,确保2018年农业产业扶贫专项实施方案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请严格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17〕95号)和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549号)以及相关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审批备案的方案组织实施。要全面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既定绩效目标(详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