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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399/2024-03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时间 2024-07-24 发布日期 2024-08-16 文号 广府办函〔2024〕17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古树,名木,保护,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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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府办函〔2024〕17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古树名木综合防护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


广元市古树名木综合防护

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预案体系

2.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1 应急组织机构

2.1.2 古树防指专班及其办公室职责

2.1.3 成员单位职责

2.2 应急工作组

3.预防措施

3.1 火灾预防措施

3.2 雷击预防措施

3.3 风雪预防措施

3.4 水土流失预防措施

3.5 有害生物预防措施

3.6 人为破坏预防措施

4.信息报送

4.1 信息监测

4.2 预警发布及预警响应

4.3 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Ⅳ级响应

5.1.2 Ⅲ级响应

5.1.3 Ⅱ级响应

5.1.4 Ⅰ级响应

5.2 先期处置

5.3 指挥协调

5.4 扩大应急

5.5 应急终止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6.3 整改问责

7.应急保障

7.1 人员安全保障

7.2 通信电力保障

7.3 技术装备保障

7.4 救援队伍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社会治安保障

7.7 宣传引导保障

7.8 救援经费保障

7.9 培训演练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全市规范开展古树名木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应对多灾种、统筹各领域、覆盖各环节的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让应对处置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名木养护和抢救复壮及管理技术规程》(DB51/T 2919-2022)《广元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LY/T 1681-2006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广元市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十九条措施》《古树名木防雷技术规范》(QX/T 2014)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古树名木状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全域古树名木火灾、雷击、风雪、水土流失、有害生物、人为破坏等灾害事故综合防护应急处置。

1.4 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市林业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乡镇(街道)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政府林业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古树名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按照“属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3)以人为本,科学防控。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应急与防范工作相结合,规范开展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快速反应,安全高效。根据古树名木灾害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各级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灾害事故对群众生命安全和古树名木的影响。

1.5 预案体系

广元市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预案构成。

(1)《广元市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预案》是市级应对处置古树名木灾害事件的综合应急预案。

(2)县(区)政府可参照市级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综合应急预案(方案)。

(3)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级政府制定的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应急方案。

2.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广元市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指挥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古树防指专班),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民宗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古树防指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分别建立相应的防范古树名木灾害应急组织及其办事机构。

2.1.2 古树防指专班及其办公室职责

古树防指专班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古树名木的综合防护和遭受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统筹协调解决古树名木综合防护、遭受灾害应急处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是古树防指专班的工作机构,负责专班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的协调、组织和执行,为专班工作提供全面的支持和服务,确保古树名木综合防护、遭受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高效进行。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纪委监委机关: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及应急处置工作作风监督、问责问效等。

(2)市委宣传部:常态化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做好古树名木应急事件发生过程中的宣传把关,防止舆情发生。

(3)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古树名木有关项目的指导。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督促指导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国网广元供电公司做好影响古树名木安全的通信和电力线路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安全防范。

(5)市公安局: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和打击破坏古树名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参与会商;负责快速处置损坏古树名木的交通事故,加强大件运输、危化品运输线路规划、审批工作。

(6)市财政局:做好古树名木保护资金保障等工作。

(7)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做好古树名木周边地质灾害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手段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对古树名木的影响。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古树名木生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古树名木生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综合防护、遭受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周边建筑施工行为的监管,防止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或破坏保护范围内的生存环境。

(10)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县(区)做好辖区内涉及古树名木的普通公路沿线交通安全防护设施规划及建设工作;配合制定古树名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配合做好大件运输线路规划、审批工作。

(11)市水利局:协助做好古树名木应急水源规划工作,指导各县(区)完成古树名木保护所需应急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

(12)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并监督县(区)加强古树名木周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村民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工作。

(13)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督促指导行业领域做好古树名木安全防范工作;配合做好古树名木宣传报道工作。

(14)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各县(区)开展古树名木防火应急演练,指导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做好古树名木沿线应急物资点位测绘及应急物资准备;配合做好古树名木安全防范应急救援工作。

(15)市林业局:履行古树名木安全防范行业监管责任;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危害古树名木生存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县(区)加快推进古树名木项目建设;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综合防护、遭受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6)市气象局:做好极端气候预测、预警、预报和气象灾害预防工作;指导各县(区)规划建设古树名木防雷设施。

(17)市民宗局:督促指导宗教场所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严禁故意损坏古树名木资源,发现病害、衰弱等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

(18)市消防救援支队:做好古树名木应急救援等工作。

2.2 应急工作组

依据现场处置及救援需要,成立6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和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做好灾害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收集、统计、汇总、传递、上报现场信息;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火灾处置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各县(区)制定具体灭火救援方案,指挥现场扑救;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

(3)雷击、风雪处置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因雷击、风雪造成破坏的古树名木救护。

(4)水土流失处置组: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临灾监测、危险区划定,参与抢险工作。

(5)有害生物防治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指导古树名木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减少有害生物对古树名木的损害。

(6)人为破坏处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严厉查处和打击破坏古树名木的违法犯罪行为。

3.预防措施

3.1 火灾预防措施

(1)加强野外火源管控、火险火情监测、防火宣传教育等。

(2)定期清理树洞动物尸体、粪便和枯落物,防止树洞自燃起火。

(3)按要求设置防火卡点,严格落实进入景区游客及车辆检查登记制度,严禁火源进山入林。

(4)加强防火阻隔系统等设施建设。

3.2 雷击预防措施

(1)在树体适宜位置或附近设置接闪装置,防止古树名木遭受雷击。

(2)定期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维护。

3.3 风雪预防措施

(1)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和天气预报,适时做好强风防范工作,防止古树名木整体倒伏或枝干劈裂。

(2)加强有劈裂、倒伏隐患古树名木的修剪、支撑、拉纤、加固。

(3)及时清理古树名木树冠上覆盖的积雪,清理时禁用融雪剂。

3.4 水土流失预防措施

(1)在古树名木周围的崖壁、斜坡修建石堰等保护设施。

(2)对大根裸露、根部水土流失严重、易发生倒伏危险的古树名木进行加固支撑。

(3)对有悬空危岩或体积巨大危石威胁古树名木安全的,及时采用修筑与地形相适应的支护、支顶等支撑建筑,或使用锚固方法予以加固;对深凹的坡面须进行嵌补,对危险裂缝应进行灌浆处理。

3.5 有害生物预防措施

(1)采用土壤改良、树体修复、树洞修补等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复壮,提高树体抵抗力,降低病虫害侵袭的风险。

(2)对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周边的植物进行清理调整,给古树名木提供充足的生长空间。

(3)采用绿色防控技术对古树名木进行病虫害防治。

(4)加强病虫害的监测预报。

3.6 人为破坏预防措施

(1)加强古树名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及广元市林长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2)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充分发挥“林长制”作用,加强日常巡查和督导考核;建立健全违法举报共享案件会商、行刑衔接等协作机制,林业、公安、住建等部门在辖区内开展打击破坏古树名木违法犯罪行为执法专项行动。

(3)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因国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县(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4)在古树名木根系裸露、枝干易受破坏或者人为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围栏。风景名胜区等地人流多、踩踏严重的区域应铺设铁箅子或木栈道,木栈道或铁篦子应铺设在龙骨支架上,架设龙骨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等材料,铺设后添加改土物质。

4.信息报送

4.1 信息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级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古树名木火灾、雷击、风雪、水土流失、有害生物、人为破坏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建立会商制度,共同分析研判古树名木综合防护问题风险,研究工作举措,提出意见建议。

4.2 预警发布及预警响应

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及预警响应机制,做好气象、有害生物、森林火险等信息的监测共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根据预警信息做好古树名木受火灾、雷击、风雪、水土流失、有害生物等发生影响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响应准备。

4.3 信息报告

(1)灾害事故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护林员、监测网点、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灾害事故信息。接报部门要向本级相关部门通报灾害事故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送灾害事故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灾害事故处置等情况。

(2)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灾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古树名木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等设施损毁、网络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

(3)信息报送要坚持逐级上报原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古树名木灾害事故信息并及时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信息报送最迟不得超过20分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县(区)域内灾害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信息报送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尚未完全掌握情况的,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报告初步情况,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事态进展。

(4)各类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灾害事故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灾害事故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灾害事故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应急响应级别。

5.1.1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出现中雪、中雨、一般雷电灾害、风力达到7级的气象灾害;

(2)发现《LY/T 1681-2006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规定的林业有害生物;

(3)古树名木保护范围200米以外(其所属乡镇及相邻乡镇)出现火灾,且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

(4)人为破坏古树名木,未造成死亡但单株树干皮层损伤部分占树干周长比例小于20%的;未造成死亡但单株受伤根系占全部根系比例小于20%的;未造成死亡但单株主枝损伤部分占树冠比例小于20%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区)古树防指专班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1)由当地乡镇(街道)启动灾情应急处置。就近组织乡镇(街道)应急队伍,统一指挥,科学处置;及时将发生情况上报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

(2)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跟踪灾情动态,及时调度灾情信息;

(3)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开展灾情会商,研究应急措施;

(4)加强对灾情应急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调配相邻乡镇(街道)地方应急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5)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根据现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古树名木的建议;

(7)视情况发布灾情预警信息;

(8)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5.1.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出现大雪、大雨、较大雷电灾害、风力达到8级的气象灾害;

(2)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程度达到《LY/T 1681-2006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规定的轻度标准;

(3)古树名木保护范围100m以外、200m以内出现火灾,且过火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4)人为破坏古树名木,未造成死亡但单株树干皮层损伤部分占树干周长比例大于等于20%、小于40%的;未造成死亡但单株受伤根系占全部根系比例大于等于20%、小于35%的;未造成死亡但单株主枝损伤部分占树冠比例大于等于20%、小于40%的;未造成死亡但破坏数量在2~5株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区)古树防指专班研究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

(1)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灾情最新情况,召集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灾情应急工作;

(2)根据前期处置请求,就近协调应急力量、物资及装备参加应急救援;

(3)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做好辖区内增援的准备;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现场周边环境的居民、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5.1.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出现暴雪、暴雨、重大雷电灾害、风力达到9级的气象灾害;

(2)出现可能影响古树名木生长5株以上的局部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裂缝的地质灾害;

(3)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程度达到《LY/T 1681-2006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规定的中度标准;

(4)古树名木保护范围50m以外、100m以内出现火灾,且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5)人为破坏古树名木,未造成死亡但单株树干皮层损伤部分占树干周长比例大于等于40%、小于50%的;未造成死亡但单株受伤根系占全部根系比例大于等于35%、小于40%的;未造成死亡但单株主枝损伤部分占树冠比例大于等于40%、小于50%的;未造成死亡但破坏数量在6—10株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区)古树防指专班研究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县(区)古树防指专班组织各成员单位全要素运行,由召集人或县(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现场设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前线指挥部;召集人根据情况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全县(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做好请求周边县(区)、市级救援队伍增援的准备;

(3)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根据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气象条件等信息综合研判,大范围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根据现场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5.1.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出现特大暴雪、大暴雪、特大暴雨、大暴雨、特别重大雷电灾害、风力达到10级及以上的气象灾害;

(2)出现可能影响古树名木生长10株以上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裂缝的地质灾害;

(3)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程度达到《LY/T 1681-2006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规定的重度标准;

(4)古树名木出现火灾;古树名木保护范围50m内出现火灾,且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

(5)人为破坏古树名木,未造成死亡但单株树干皮层损伤部分占树干周长比例大于等于50%的;未造成死亡但单株受伤根系占全部根系比例大于等于40%的;未造成死亡但单株主枝损伤部分占树冠比例大于等于50%的;未造成死亡但破坏数量在10株以上的;导致死亡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区)古树防指专班研究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指挥长带领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开展灾情会商,分析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同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派专家组到现场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请求市应急指挥部跨县(区)增调专业队伍、调配装备物资支援;

(3)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6)决定灾情其他重大事项。

5.2 先期处置

(1)古树名木灾害事故发生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事故所在地政府部门应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上级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信息后,应立即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事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受影响单位要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5.3 指挥协调

(1)预案启动后,及时在古树名木灾害发生地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抓紧收集相关信息,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提出处置方案,统一指挥古树名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预案启动后,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先期应对工作。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请求指挥权提升至上级政府层面。

5.4 扩大应急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提高应急响应层级。如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本级现有应急资源和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危害,需要上级支援或周边县(区)支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古树防指专班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增派专业人员,调动必要的物资、设备,支援应急工作。

5.5 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应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灾害事件一旦发生,古树名木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清理受灾现场和因应急需要设立的临时设施。林业部门要根据不同的受灾情况对受灾古树名木进行救护复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人为火灾、人为破坏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严惩肇事者。灾害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6.2 调查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古树名木遭受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原因并提出措施及意见,向县(区)古树防指专班报告。

6.3 整改问责

对古树名木综合防护应急处置工作不力的,县(区)古树防指专班办公室要约谈古树名木相关责任人,并督促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按程序进行追责问责。

7.应急保障

7.1 人员安全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受影响单位负责为本单位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受灾古树名木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生命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疏散受灾群众,并做好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根据需要开展紧急医疗救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

7.2 通信电力保障

经信部门牵头建立跨部门、多路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和视频会商传输系统,全面建成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四级应急通信网络体系和较完善的视频网络。必要时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应急指挥中心与后方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的通信畅通。掌握了解电力设备设施受损情况,研判电力保障基本需求情况,根据应急需要调用电力保障应急物资。

7.3 技术装备保障

经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健、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4 救援队伍保障

各类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经信、林业、气象、消防、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水利、住建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所需的各类运输工具,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7.6 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秩序保障,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7 宣传引导保障

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和参与事故应急的信息发布、舆情管控以及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8 救援经费保障

(1)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应对、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2)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谁启动、谁承担”的原则分级负担,上级指挥部可以根据事件等级、危害程度和地方财力等情况,给予事发地适当经费补助。

(3)县(区)有关部门参照省、市有关标准,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7.9 培训演练

市、县(区)两级古树防指专班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各级政府及基层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古树名木防护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评估、演练,并适时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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