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508/2024-027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时间 | 2024-08-12 | 发布日期 | 2024-08-13 | 文号 | 广府函〔2024〕4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广府函〔2024〕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批准同意,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
各地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附件: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