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办发〔2025〕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
广元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助推我市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的函》、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函》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严格行政检查职权。各级具有行政检查权力的主体(以下简称行政检查主体)于每年4月底前,清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检查事项、细化分级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分别形成清单,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在政府网站和全国统一的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向社会公告。各级行政检查主体每年6月前,组织行政检查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12月前完成全员提能培训。
二、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各级行政检查主体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本年度日常检查计划,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专项检查计划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事项、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时间安排以及实施主体等。备案后因故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要在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重新备案。行政检查主体要梳理公开、严格执行国家部委及省级机关统一公布的本领域行政检查标准。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调研、座谈、观摩、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三、统筹实施行政检查。各行政检查主体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汇总审核、检查事项人员的协调整合,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跨层级、跨部门、跨领域的)针对同一企业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按照“综合查一次”“跨部门监管”要求实施“联合双随机检查”,按难易程度探索对检查表单进行集成整合,梳理形成包含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内容等要素的一张“检查表单”,对简单事项实行“一表通查”。
四、全面推行扫码入企。行政检查主体在开展行政检查前,须按程序申请“天府入企码”,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入企码接受监督。检查对象遵循自愿原则,扫码核验情况、提出帮扶需求、进行投诉举报。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天府入企码”高频次预警、投诉举报预警、否定评价预警、监督数据分析等功能,实现对行政检查各类数据全面、及时、统一归集,打通各级各类执法平台数据壁垒,促进行政检查结果共享互认。定期通报“天府入企码”推行情况,促进工作统筹。
五、优化行政检查方式。行政检查方式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方式包括查阅复制资料、询问、抽样(采样)、现场检查(勘验)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包括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视频连线等。优先采取非现场“无扰检查”,各级行政检查机关采用远程、移动、线上等方式,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六、压减行政检查频数。行政检查主体要公布本级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科学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行政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推进分级分类检查,行政检查主体根据企业信用评价、风险等级、投诉举报情况、违法违规记录、历史检查结果等建立检查对象综合评价体系,在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评价结果好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实施“企业宁静日”制度,每周一、五为“企业宁静日”,非特殊情况不到企业检查。试行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
七、规范行政检查程序。检查方案须经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使用《行政检查审批表》进行批准。检查前向被检查企业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检查的,应当口头通知,并及时向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报告和补办手续。行政检查同步开展音像记录的,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文书背面应当印制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原则上不超过8人。检查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规范使用《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加强指导服务,根据实际选用《回避申请决定书》《抽样(采样)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及时告知;通过信息平台统一公示检查结果的,应在检查时告知被检查人查询途径。
八、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全面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构建“执法+服务”模式,行政执法主体加强对企业的查后服务工作,及时答疑解惑,跟踪问题整改,指导服务企业合法经营,打造“法治广元”品牌。
九、整合执法监督方式。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有机贯通纪检监察、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类监督方式,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发挥好工商联等团体组织在反映涉企问题线索方面的作用,设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形成整体监督合力。
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统筹加强行政检查质效评估,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尽职免责机制。对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及本措施要求乱检查的,要及时查处,约谈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并责令改正;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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