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主车辆和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如何处理 |
问:对无主车辆和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如何处理?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扣留的事故车辆经检验、鉴定后,如何处理 |
问:扣留的事故车辆经检验、鉴定后,如何处理?答: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对交通事故中的未知名尸体如何处理 |
问:对交通事故中的未知名尸体如何处理?答:对身份不明的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身份不明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何时办理丧葬事宜 |
问: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何时办理丧葬事宜?答: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检验尸体、解剖尸体有何要求 |
问:检验尸体、解剖尸体有何要求?答:尸体检验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为了确定死因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同意。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由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 |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应当存放在何处 |
问: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应当存放在何处?答: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谁来确定死亡 |
问: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谁来确定死亡?答: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
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长时间 |
问: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长时间?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检验、鉴定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
检验、鉴定应当从何时开始 |
问:检验、鉴定应当从何时开始?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检验、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
问:检验、鉴定包括哪些内容?答:包括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