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广元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委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是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制度规定,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执行方案;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
(七)负责对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项工作,确保资产运行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能。
(八)协调中央、省和外地在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
(九)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