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21〕22号)的工作部署,现将广元市财政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予以公布。具体如下:
广元市财政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
||||||||||
填报日期:2022.1.10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广元市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21〕22号) |
部门规章 |
市财政局 |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 |
√ |
√ |
|
附件:1.XX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书
2.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3.四川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4.四川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5.四川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终止备案表